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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大洗牌漫谈④】球队和球员是企业雇佣关系吗?

王勤伯     03-23 11:40     体坛+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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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按:这个系列文章,并不是讨论国外足球的先进经验,而是讨论中国足球职业化以来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给今天造成的困境。如果我们不能对自己的职业足球进行较好的审视和整理,必定会换着方式走进不同的死胡同。

系列文章的前三篇,我们谈到了资产和资本、投资和投机的区别、球迷和俱乐部的关系。

这个系列文章的目的不是参加各种骂战,不煽风点火也不为任何人打圆场,更多是讨论一些概念性的问题。职业足球的背景是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如果概念都无法做到清晰,那么肯定是搞不好职业足球的。

今天我们要聊的是球队和球员的关系,核心案例是江苏队。

中超冠军在今年2月28日就已经宣布停止运营,但是直到3月下旬,仍有不少球员在等待成为自由身。这里引述一段体坛加APP此前的报道:“江苏队中的8名员工,包含队医、队务和翻译等人正式委托律师起诉由苏宁控股的江苏足球俱乐部。8人宣称俱乐部拖欠工资、奖金、经济补偿和二倍工资总金额3,053,122元。

在消息曝出后,前江苏队球员杨家威也是发文表示球队拒绝为自由身球员提供证明。杨家威写道:“今天向苏宁要自由身证明,还被告知必须要签一份之前所欠工资的补充协议,如果不签就不会给自由身证明,但是我们的合同已经到期了呀。”

很少有媒体或足坛专业人士注意到,这里其实存在一个巨大的法律空白,甚至可以说是中国足球的一个核心问题——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体育俱乐部,只有俱乐部公司。

让我们用问答体来搞清楚这个问题。

归根结底,体育俱乐部的本质是公司吗?

如果让中国国内球迷来回答这个问题,估计会有较大比例认为是的,既然不是会员制,那么就是公司。

就像我在之前的文章里提到,中国足球的一大问题是没有一个庞大业余足球俱乐部体系根基,绝大多数人没有参与过真正的足球俱乐部生活,所以认为足球俱乐部就是公司,老板管经营、发工资,球员是雇员。

然而,答案是否定的,体育俱乐部是体育俱乐部,公司是附加属性。

成立体育俱乐部,目的是参与某一种或者多种体育项目,体育俱乐部本身一定是非盈利属性,只要体育俱乐部参加了该国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某个赛事,它就必须服从于赛事的相关规定。

在欧洲和南美,足球的根基是数以万计的业余俱乐部,俱乐部工作人员基本都是义工,账目公开透明。由于是业余俱乐部,球员可以在规则允许的任意转会窗口自由注册别的俱乐部。

像意大利的一些业余足球俱乐部由于有当地企业赞助,拥有一定的收入来源,可以为一线队球员发放补助,但补助严禁超过联盟规定(最高每月就是1500欧元左右)。补助的发放也不构成雇佣关系。

只有在足球运动的最上层建筑,高水平运动员需要全职才能保证其水平,俱乐部也有可能通过商业运营(转播权、赞助费、门票)等形式获得较大规模的营收,所以体育俱乐部套上了一个公司外壳,运动员和俱乐部签订有限期的雇佣合同,并允许有偿转会的发生。这就是职业足球,它的主体仍然是足球俱乐部。

能够套上公司外壳的足球俱乐部到底占比多大?

以意大利为例。按照2017-18赛季的统计数据,意大利有12449家足球俱乐部,其中99个是职业俱乐部,9446个是业余俱乐部,专属于青少年足球的是3077个俱乐部。

意大利上万个足球俱乐部,却只有不到100个职业俱乐部,是多还是少?

目前意大利足球界的共识是职业俱乐部太多了。意大利足坛一直有呼声对各级联赛进行裁军,但由于俱乐部的集体抵制,到目前为止改革仍然无法通过。

像法国、德国、荷兰等国家,到了第三等级或第四等级联赛,就已经在向半业余和业余过渡了,真正稳定的职业俱乐部就在40-50个左右,能够在职业俱乐部数量上和意大利足球相提并论的是英格兰,英超到英乙总编制是92个俱乐部,但别忘记英格兰足球规模比意大利庞大更多,是西欧之最,他们拥有4万个足球俱乐部。

就雇佣关系来说,“职业球员”意味着一种特殊职业吗?

是的。职业球员的职业存在基础,是足球运动的正常开展和足球赛事的正常举办。一个卖皮包的公司改成卖手机,雇员可以经过培训换岗。但是一个职业俱乐部不能因为对一个球员不满意,就让他改行去做球队保安,或者勒令他退役当经理,哪怕薪水不变也不行。职业球员的雇佣关系,前提是雇主要为球员踢球这种职业提供保证。

因此,你在前面所说的法律空白是什么?

法律空白是,由于在中国,足球俱乐部这个主体被俱乐部公司完全取代,所以在2月28日江苏队官宣停止运营以后,球员仍然要等待几乎1个月后足协公布准入名单,才能获得自由身。

在这段时间里,球员是绝对的受害者。没有人为他们保障训练和恢复,确保未来的比赛节奏,没有人为他们发工资,尽管他们自己也找地方跑步、练球,但这和业余球员没有任何区别,他们的职业处于完全的荒废状态。

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一个足球发达国家,球员立即可以获得自由身,不受他们和俱乐部之间的合同关系影响。

谁有责任?苏宁还是中国足协?

都有责任。苏宁是利用了法律空白,在事实上抛弃了球员,却又利用合同关系想赚到一些回报,例如最后关头的转让(应该是没谈妥),或是球员在欠薪问题上做出让步才给自由身,等等。

而足协作为行业监管者,在这段时间里也从事实上抛弃了江苏球员,让他们处于求助无门的境地。

如果足协的目的是给苏宁一点余地,看看俱乐部能否卖出去,这样的态度可以理解吗?

足协就算给苏宁更大的帮助和余地,态度也是可以理解的,尽管我也想不出还有哪些帮助和余地的可能性,因为规则本身是不容破坏的。

但不管足协是什么态度,他们都必须维护整个行业内部的公平。球员面对在事实上被抛弃的绝境,却求助无门,这是规则缺失造成的不公平。

中国足协的规则空白和不公正问题如果拿FIFA来比较就很清楚了。外援遇到这样的情况,哪怕中国足协站在俱乐部一边不开自由身证明也没关系,球员可以直接找FIFA,FIFA会立即给球员开具临时转会证明,之后球员和俱乐部在FIFA打官司,欠薪该发的仍然要发。

有一部分中国球迷认为,足球俱乐部就是投资人母公司的子公司,这样的看法正确吗?

从经济结构上,像恒大、苏宁这些企业投资足球,的确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但是足球俱乐部的体育俱乐部属性不因为谁来投资、如何投资而改变,从雇佣关系角度说,足球俱乐部的员工也和集团的其他员工有着很大的区别。

举例说,假设D集团老板想给外籍主教练C换个岗,让他不再担任主教练,而是在D集团内部担任高管,薪水不变,合同年限不变。除非C本人同意,否则这样的内部换岗是无法实现的。因为职业教练和职业球员一样,他的工作性质是完全确定的,只有做教练才能成立,D可以因为成绩不佳让C下课,继续支付他的薪水直到合同结束,或者提前支付剩余合同作为违约金,但没有权利要求其换岗。

中国足球在法律上存在这样的空白地带,危害仅仅是球员利益得不到保护吗?

危害的是整个中国足球。

1.足协在劳资纠纷中明显对资方的偏向,法律法规对球员缺乏保护,会打击青少年成为职业球员的愿望和决心。2.俱乐部在事实上不存在,真正存在的是俱乐部名义的公司,这就意味着资本高于体育,中国足球资本在对球员的处置上恣意妄为与此有关,一直纠纷不断,严重影响中国足球整体形象。3.和外援外教之间的法律纠纷不断,而且输掉官司是大概率,影响国际形象(请参看同事马德兴过去的稿件)。

但是说到法律法规,足协能够颁布的只是行规,而企业在劳资纠纷中依照的是《劳动法》,这是否涉及到足协权限的问题?

就我们上面提及的问题来说,仍然是意愿和意识的问题,而不是权限的问题。不管投资人是谁,想要参加足协举办的赛事,都必须要遵守预先确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业规定。恰恰是因为足协在企业投资的俱乐部准入联赛时提供的规则、准则不够细致、不够公平(对球员),才导致了苏宁在江苏队停业后球员没有立即获得自由身的情况。

你认为接下来成立职业联盟会对健全行业规范有帮助吗?

成立职业联盟只是中国足球职业化一个迟到的举措,和之前的很多举措一样,如何避免形式化将是一大挑战。

之前意大利的佩特里卡律师在接受《体坛周报》采访的时候曾经谈到过一个中东国家的例子,花了几十万欧元请了一个顶尖国际体育律师(及其团队)过去帮助他们制定整个职业联赛的章程、规程、规则。足球领域,拿来主义不是坏事,经常可以帮你解决一些你怎么也想不出来的问题。

就我的了解,目前中国在体育领域也有了更多的优秀律师。中国足球能否拥有更健全的行业规范,一是需要看专业体育律师能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到规范的制定,二是能否坚持体育先于资本、俱乐部高于公司的原则,否则,本末倒置会导致和今天一样的问题重复发生。